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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米机噪声扰民八邻居讨要抚慰金排焊机

发布时间:2022-11-01 13:35:55 来源:百瑞机械网

碾米机噪声扰民 八邻居讨要抚慰金

碾米机噪声扰民 一家碾米作坊的生意很好,终日机器轰鸣、粉尘滚滚,左邻右舍不堪其扰,8户人家联合向法院起诉,要求碾米作坊的老板停止侵害,赔偿精神...

一家碾米作坊的生意很好,终日机器轰鸣、粉尘滚滚,左邻右舍不堪其扰,8户人家联合向法院起诉,要求碾米作坊的老板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日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碾米机轰鸣邻居寝食难安

覃卫国的家地处南宁市良庆区那陈镇的闹市区,邻居是做大米加工生意的班贤。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覃卫国与邻居班贤却结下难以了却的怨恨。这还得从在班贤家开工生产的一台碾米机说起。

前些年,班贤瞅准自家所处的有利位置,和同镇的王晟合伙买了一台大型碾米机,在家里做起碾米加工生意。碾米作坊刚开张,就招揽了不少客人,碾米机一天到晚响个不停。

整天听着吵哄哄的机器声,加之粉尘飞舞,时间一长,邻居覃卫国受不了了。他找到班贤和王晟,要求他俩想办法解决噪音污染问题。可双方话不投机,为此事曾多次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动起手来,双方矛盾越来越深,结下了深深的怨恨。

投诉经查处整改成效不佳

2010年7月,覃卫国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遭受噪音污染问题。环保部门为此向班贤和王晟发出“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认为碾米作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即擅自投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即擅自投入正式生产经营,以及存在噪声污染物排放影响环境的事实,责令班贤和王晟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并规定了碾米作坊禁止作业的时间段。

收到整改通知书后,班贤和王晟按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整改。但覃卫国觉得碾米作坊整改后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机器一响,房屋还是像山崩地裂一样震动。”

为此,2011年3月,覃卫国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班贤和王晟停止侵害。其间,双方都表示愿意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于是,覃卫国撤诉了。

诉称精神受损索五千元抚慰金

然而,私了还是无法解决纠纷。同年6月,覃卫国联合其他7家住户(下称“覃卫国等人”)向良庆区法院起诉,要求班贤和王晟停止使用大型碾米机加工生产大米,停止侵害行为,并连带赔偿他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班贤和王晟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安装大型碾米机投入加工生产,机器作业产生的噪声已大大超过相关的行业标准,我们饱受噪音之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也损害了我们及家人的身体健康。”法院开庭审理时,覃卫国等人承认班贤和王晟确实按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但之后没有消除污染源。他们遭受无形损害已持续多年,因此班贤和王晟应当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

“我俩经营碾米作坊,为群众加工脱粒粮食,虽有一定的噪音,但并未对覃卫国等人的生活造成影响。而且覃卫国等人的家地处人来人往的闹市,根本无法回避嘈杂的声音,硬说碾米作坊已对他们构成噪音污染,显然不符合事实。”班贤和王晟认为,此前他们已按照环保部门的整改通知对碾米作坊进行了整改,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不该承担民事责任。

班贤和王晟还提出,除覃卫国以外,本案与其他7户人家没有任何关系,而覃卫国已经要求环保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处理,现在又要求法院处理,属于重复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委托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碾米作坊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测,该站经检测作出两份监测报告,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行业标准。检测报告给出了不同时段碾米作坊成套碾米设备昼间产生的声音系数和产生颗粒物的监测值。

判限期改良驳回赔偿诉求

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之一,是碾米作坊所排放的噪音是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对此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相关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对城市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作出规定和分类,班贤和王晟的碾米作坊所在区域属于居住、商业混杂区,根据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给出的关于碾米作坊碾米设备产生的声音系数,再对比相关标准可知,碾米作坊在规定的时间段所产生的噪声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粉尘污染问题,法院认为,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已得出碾米作坊碾米设备产生颗粒物的监测值,对比国家有关部门作出的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相关规定,可以确认碾米设备排放的颗粒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不存在粉尘超标排放的问题。

“碾米作坊的碾米设备昼间运转产生的噪声已超过国家的排放标准,可视为已经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而其排放的颗粒物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不存在超标排放的问题,不会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法院指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作为居住在碾米作坊附近的覃卫国等人要求班贤和王晟停止侵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但经营碾米作坊是班贤和王晟的一种经营性行为,二人为此进行了一定的经济投入,若直接判处其停止使用碾米设备,显然有失公平。”为兼顾双方的利益,法院认为可酌情要求班贤和王晟在规定时限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碾米设备进行改良,使其碾米设备产生的噪声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以内。

法院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对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覃卫国等人主张班贤和王晟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未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各自的精神遭受了严重损害的后果,故对他们的索赔诉求不予支持。

日前,良庆区法院依法判决:班贤、王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对其碾米设备进行改良,务必使其碾米设备产生的噪声控制在国家排放标准以内。若班贤、王晟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其碾米设备产生的噪声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以内,则应停止使用碾米设备;驳回覃卫国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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